河北大学基建处
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散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大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校财资字〔2018〕2号)、《河北大学校内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24〕24号)、《河北大学工程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21〕43号)、《河北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字〔2019〕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的采购预算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由学校直接采购设备、材料等(不含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部分);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分散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选用的原则。采购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采购预算为采购上限。
第四条 基建处成立由处长担任组长、副处长担任副组长、所有科长担任成员的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采购科室负责具体的采购活动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和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项目:单台(件、套)采购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不含)以下货物类项目。
(二)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三)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2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经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为“采用招标方式”除外。
(四)河北省要求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或网上商城采购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分散采购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类
1.询价
在询价前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规格、需求、预算、供应商资格标准、报价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向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网上商城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产品应当对网上商城、现货市场的质量、价格、服务进行调查对比,本着质量优、价格低、服务好的原则,选择一种方式进行采购,同时需提交比价证明作为决策依据。
3.竞争性谈判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邀请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就价格、技术指标响应度、服务标准和期限、维保售后能力等方面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工程类
1.直接选用
采购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不含)以下的日常维修和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紧急维修,可由学校招标选定的修缮施工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单件或批量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由学校定期公开比选选定的服务单位直接实施。
2.快捷采购
采购预算在 5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施工项目、单件或批量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由本处在全流程电子招标平台提交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用户需求等相关文件,由学校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比选文件并发布采购公告,经项目单位评审后确定供应商。
3.比选(招标)
学校未经定期公开比选的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经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为“不采用招标方式”的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可由本处自行组织或委托学校已选定的代理机构单独进行比选(招标),选定供应商。
4、由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研究议定
5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或服务,可由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研究议定。
第三章 分散采购的流程
第七条 分散采购流程
1、科室提出货物、服务类采购需求,须填写《河北大学基建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申请表》(附件一)。
2、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研究采购事宜,确定采购方式。
3、采购科室按照议定采购方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3.1 采用快捷采购的,按全流程电子招标平台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3.2 由本处委托学校已选定代理机构进行分散采购的,由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成员、或抽取专家组成采购小组,参加采购活动。抽取专家的,采购科室组织人员参加监督。
3.3 本处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或比选的,由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参加,开展采购活动。
3.4 采用询价、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科室将询价结果及采购建议报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报价等指标确定成交供应商。
4、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合同。
5、档案保管。采购科室对采购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做好立卷归档。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八条 合同签订
根据《河北大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校财资字【2018】2号)文件要求,学校规定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金额5–20万元项目需要签订合同;5 万元(含)至 50 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需要签订合同;5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可不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同备案
5 万元(含)至 50 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采购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处规定的流程进行合同备案。 5 万元(含)至 20 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北大学分散采购过程记录表 (基建处)》、签订合同,报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接受学校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学校《河北大学校内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校政字〔2024〕24 号 )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业经基建处处务会(2025年4月23日)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基建处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基建处
2025年4月23日
附件一:河北大学基建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申请表(货物、服务类).doc